原告:方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蔚,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婉,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蔚,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婉,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黎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蔚,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婉,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B座六层602。
法定代表人:叶志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继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第三人: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海燕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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