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原告冯某。
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秦宇,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冯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冯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某名下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方某、冯某提供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A-××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义堂路8号国瑞园B9-3-2801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孟某名下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A-××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
三、查封原告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义堂路8号国瑞园B9-3-2801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从
书记员:郭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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