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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方凯华等与胡某某、胡国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方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指定监护人:方某某。
  原告:方丽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胡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方慧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都路。
  被告:方绮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方某某、方凯华、方丽君诉被告胡某某、胡国强、方慧君、方绮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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