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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干部。
委托代理人卢燕,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虹,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鹏玉,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双庆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卢燕、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虹、朱鹏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为三年,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在租赁期间届满前,被告已经明确表示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不再承租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2012年11月20日到其承租的房屋搬迁设备,由于原告的阻止,被告未能将全部设备搬出。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一直占用该房屋的过错不在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3年房屋租金14,000.00元、违约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出占用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搬出占用原告方某某所有的房屋;
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50.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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