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振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振兴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4民初字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振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因介绍承揽工程形成欠条,但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资金给付,上诉人对欠条载明债务的形成不能举证,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论恰当,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由上诉人方振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祖发 审判员 廖崇霞 审判员 周 湛
书记员:周薇 黄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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