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强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肖家宏
罗田县通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
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原告方志强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家宏,罗田骆驼坳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罗田县通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熊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强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炳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方志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炳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方志强负担。
审判长: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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