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志国、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方志国、王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志国、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志国、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方志国、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珊
书记员:孟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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