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方林,个体工商户。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杨某,性别:××,货车司机,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莫建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柯正晴,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以其体内钢板尚需手术取出,后期治疗费用不能确定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明
书记员:徐一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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