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某与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方德某已预交),由原告方德某负担。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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