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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黄家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家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大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黄家贵及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大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审理中,被告黄家贵向本院提出了反诉请求。原告方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黄家贵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方某某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家贵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家贵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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