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智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何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O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国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七林、方虎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智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于2015年4月份偿还8万元,2015年5月4日,被告仍下欠9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在借据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92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何智能向原告方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智能偿还原告方某某借款92万元,并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支付利息。
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何智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
诉案件上诉费130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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