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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平诉齐某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建平
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齐某玉
胡刚(湖北襄阳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平,男。
委托代理人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玉,女。
委托代理人胡刚,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方建平因与被上诉人齐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1〕樊王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建平的委托代理人丁春雷,被上诉人齐某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6日,被告方建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齐某玉现金捌拾万元正(800000)。注(2010年8月6号本息在内)借款人:方建平、方宏宇,2010年8月6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案纠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方建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方建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方建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方建平负担。

审判长:刘峰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曾群

书记员: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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