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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原告:黄某某(系原告方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如江(系被告李某男之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金,大悟县宣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某、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黄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黄某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方某某、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钟 巍 审 判 员  刘忠海 人民陪审员  詹学能

书记员:李为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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