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方庆元与高大某民事一审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庆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2001********,职业学生,住海伦市老消防队*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方杨(系原告方庆元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5********,职业干部,住海伦市老消防队3号楼1单元5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澄清(系原告方庆元祖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48********,退休干部,住海伦市老消防队3号楼1单元5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2000********,职业学生,住海伦市新检察院家属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高大某(系被告高添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8********,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新检察院家属楼2单元601室。被告:高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8********,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新检察院家属楼2单元601室。被告:海伦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海伦市学府路。法定代表人:张书江,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文,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华,黑龙江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庆元与被告高添、高大某、海伦市第一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桂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庆元与被告高添均系被告海伦市第一中学学生。2016年12月20日晚第一节课下课后,二人在校园内摔跤,被告高添将原告方庆元摔倒,致原告方庆元右腿受伤。原告方庆元被送到海伦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3910.40元。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8级伤残。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3910.40元、护理费19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营养费7200.00元、交通费1200.00元、补课费16800.00元,伤残赔偿金145218.00元、再行医疗费10000.00元、司法鉴定费3300.00元,共计217728.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添、高大某当庭赔偿原告方庆元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3万元;二、被告海伦市第一中学于2017年5月10日前赔偿原告方庆元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三、原告方庆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65.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庆元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桂林

书记员:于馥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