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东井村中伯岩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刘康与被告方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鄂07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6月21日对被申请人蒋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820号宝安山水琴台1栋11层2室【房产证号为(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88**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刘康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820号宝安山水琴台1栋11层2室【房产证号为(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88**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被申请人方某某、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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