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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百子西街13号。负责人:孙焕雄,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庆共,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鄂州市晏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虹桥天城3栋1702室。法定代表人: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程冬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杨晏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现在武昌监狱服刑。原审被告:陈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杨海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程幼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原审被告鄂州市晏霖工贸有限公司、程冬姣、杨晏清、陈峰、杨海州、程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方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00元,减半收取为1780.50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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