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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宝海。被告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裕林。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海与被告承某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00元,减半收取5170.00元,由原告方宝海承担。
审判员 肖永平
书记员: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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