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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郑黎明、陈海洋,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以与对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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