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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学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工人。
本院在审理方学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学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学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学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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