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涞水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我借款150000元整。二、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某因需要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并于2016年4月9日为我书写了借条一张。为了保证还款被告陈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因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二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方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会敏
书记员: 申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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