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卓章,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玮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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