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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子军与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子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明。
  被告: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KEHLIHSTEVETZU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子军与被告基伊埃工程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陆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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