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赤、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3039E。
法定代表人:覃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春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覃雯,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方某与被告宜昌春华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春华、覃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环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人民陪审员 杜杨武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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