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士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日盛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吴某某桑园镇长江路南侧逸城嘉园1号楼101、102。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屈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被告:屈朝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被告:屈国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被告:高福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杰,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士珍与被告吴某某日盛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某、屈国祥、屈朝彬、屈国旺、高福泉为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刘丙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士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士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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