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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关与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城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前,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张明,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方城关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城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关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城关请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7583.63元,因原告方城关与被告王某某达成调解意见,且赔偿款已当庭履行,故原告方城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城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城关负担。

审判员  赵海洪

书记员:赵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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