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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
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某

原告方某某,现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现住藁城区。
被告王某某,农民,现住藁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卿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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