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团生
刘彩军(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团生。
委托代理人刘彩军,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方团生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团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团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焱奇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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