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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鹤峰县太平镇芦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
田道华
鹤峰县太平镇芦某某村民委员会
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覃家旺

原告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道华。
被告鹤峰县太平镇芦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又名张清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家旺,系张某某女婿。


审: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鹤峰县太平镇芦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鹤峰县太平镇芦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覃斌

书记员:曾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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