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向前,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湖北源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城南一里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15070402。
法定代表人:方存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方向前与被告湖北源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方向前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向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向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方向前负担。
审判员 徐志
书记员: 袁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