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恒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发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
第三人向发远。
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宜都市恒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向发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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