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又名王增强,农民。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解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及截止到2014年1月29日被告王某拖欠原告方某某工资款62221元的事实,有被告王某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方某某认可被告王某在书写欠条后给付其工资40221元,该款应予扣减。综上,被告王某尚欠原告方某某工资款22000元。被告王某拖欠原告工资不给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给付工资款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某某工资款人民币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及截止到2014年1月29日被告王某拖欠原告方某某工资款62221元的事实,有被告王某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方某某认可被告王某在书写欠条后给付其工资40221元,该款应予扣减。综上,被告王某尚欠原告方某某工资款22000元。被告王某拖欠原告工资不给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给付工资款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某某工资款人民币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侯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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