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监利县。委托代理人曾梅、江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出庭,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等)。被告宋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委托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委托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被告杨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委托代理人汪翊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宋波某、张某某、杨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8年4月25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0元,减半收取223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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