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原告:田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航北路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某。
原告方某、田某某与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航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方某、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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