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博,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红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193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宽城红门商贸有限公司、赵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5.00元,减半收取计4275.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海
书记员: 蔡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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