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民,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顶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系原告方某父亲。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晓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方某和王某某(曾用名王晓伟)各负担725元。
审判长 方勇
审判员 徐斌
人民陪审员 赵保焱
书记员: 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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