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华,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港建风力发电(张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单晶河乡小水泉村西。
法定代表人:贾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号节能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刘斌。
第三人:张某县单晶河乡单晶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文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县单晶河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刘溢峰,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军与被告中节能港建风力发电(张某)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县单晶河乡单晶河村村民委员会、张某县单晶河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方军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方军负担。
审判长 刘升
审判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书记员: 郭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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