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四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周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祁大红、被告周四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口头达成大米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被告周四明所有,被告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下余货款36484元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5年10月12日给付原告方某某货款76000元证据不足,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庭审自认收到被告给付货款现金4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对于下欠货款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周四明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四明给付原告方某某货款36484元。
二、驳回原告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周四明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璞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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