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
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工程公司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第六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书记员: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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