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邮政部门员工,住罗田县,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罗田县,被告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毛再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方某、陈某诉被告罗田县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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