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方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方某之妻。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喜(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方钢之妻。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方某、张某某。

审判长 孙 峻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