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黎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
审判长:徐峰凌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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