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严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大道世纪新城B区。
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严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2.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严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严某某向方某借款200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8年2月前还清。此后,严某某仅偿还30000元,至今还欠170000元未还。严某某辩称,方某诉称的借款是2016年5月份借的,2017年6月份换的借条,共计还款130000元左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严某某向方某借款200000元,,严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方某多次转账还款后,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结算,严某某向方某重新出具了“今借到方某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的借条一份,并承诺2018年2月前还清。借条出具后,严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2月13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八次向方某转账还款共计67000元,至今尚欠借款133000元未还。严某某辩称属实,方某提供的借条、严某某提供的转账还款记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方某与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被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方某与严某某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2017年6月20日,严某某向方某出具借条后,实际还款67000元,下欠借款本金13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向方某予以清偿,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严某某负担1480元、方某负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泽华
书记员:汪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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