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小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被告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3月3日以找不到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焱
书记员:肖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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