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程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现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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