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路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何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谢卫东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王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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