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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何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路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何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谢卫东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王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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