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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非诉执行新邵大源纸业有限公司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育云,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新邵大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法定代表人赵峰。被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李晓东。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7年6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7)土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破坏的水田4028平方米进行治理,退还非法占用新邵县磷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水渣沉淀池使用的土地5089平方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在其行政区域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占用耕地建窑、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为5089平方米(7.63亩),所占地类为水田4028平方米(6.04亩),居民地面积1061平方米(1.59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记录表、对新邵大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投资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测量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局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作出新国土资罚决字(2017)土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得当。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对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7)土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二、限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对破坏的水田4028平方米(6.04亩)进行治理。逾期,由新邵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由新邵县人民政府组织代为履行治理,代履行费用由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三、限新邵县大源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东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占用原新邵县磷肥实业有限公司原作为水渣沉淀池使用的土地508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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