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盛某惠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某景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宁新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新疆盛某惠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2,19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2,19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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