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方超,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文君,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媚,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
投资人:庚斯敦,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东林,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物业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以下简称离不开土特产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祖哈丽努尔·祖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能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文君、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的委托代理人何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甲方)与安泰振兴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的1559.56平方米写字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即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180000元/年;水费为4.1元/方;电费为0.747元/度;并约定甲方违反协议,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及水暖电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安泰振兴公司和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尚欠原告物业费12000元、采暖费22301.71元、水电费7023.09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5年8月9日,经原告新能物业公司决定,成立了安泰振兴公司。根据《新疆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关于开展集体企业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电法[2012]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2014年5月20日,安泰振兴公司注销登记。原告新能物业公司对下属公司即安泰振兴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对安泰振兴公司所属的债权债务进行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收据、记账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部室便函、关于新能物业公司集体企业重组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备案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证明、乌鲁木齐晚报《合并公告》、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安泰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关于安泰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换法人的通知,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安泰振兴公司与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安泰振兴公司对离不开土特产超市提供物业管理,故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应向安泰振兴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安泰振兴公司已注销登记,并被母公司即原告新能物业公司吸收合并,故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应向原告新能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
关于原告新能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支付物业费12000元、采暖费22301.71元、水电费7023.09元的请求,因被告离不开土特产超市在庭审中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支付原告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2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支付原告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22301.71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支付原告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7023.09元。
以上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给付款项共计41324.80元,必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未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1324.80元,给付标的41324.80元,案件受理费833.1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16.5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负担,剩余416.56元退还原告新疆新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离不开土特产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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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祖哈丽努尔·祖龙
书记员:热合木江·热希提 第2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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