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耿溢蓬(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溢蓬,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无业。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滞纳金99860.6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贾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09.5元,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9元,被告贾某某负担13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滞纳金99860.6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贾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09.5元,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9元,被告贾某某负担1390.5元。

审判长:王豪

书记员:张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