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安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利标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荣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运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安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标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安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原被告双方为阻止原JEEPKIDS品牌独立专柜销售的业绩下划,经多次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战略合作计划》,用以重点推出被告的“KHQ集合店项目”,同时被告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于2016年9月主动给予原告部分合作政策。后双方为了该战略合作计划顺利实施,并结合各专柜商场的具体情况分别于2017年4月签订《KidsHQ经销合约》、2018年6月签订《分销协议》,两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共计交纳保证金35万元,并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由于被告的内部管理出现失误,导致部分单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残次品、色差情况尤为突出,并自2018年12月起至今未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2019年度任何春、夏季新品,致使原告经营的四家K专柜持续亏损。同时由于被告2019年度无新品上柜,导致原告经营的四家专柜均出现严重的经营损失,且出现原有货品大量积压,共计案值3,861,010.89元。被告的上述违约情形发生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电邮的方式进行沟通,建议被告尽快调整思路并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工作人员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假词。鉴于被告的事先违约行为及事后的不作为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计划》、《分销协议》、《KidsHQ经销合约》;2.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回购款2,702,736.90元;3.判令被告退还购货保证金35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供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8,273.99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15,700.5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KidsHQ经销合约》和《分销协议》中均约定:“KidsHQ集合店品牌是以服装(包括但不限于Jeep全品类、Nautica、reima、DANIELHECHTER)和鞋类(包括不限于Asics、Jeep、striderite等品牌)的集合柜模式店。具体品牌组合以被告书面确认为准。”上述合同还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新疆友好商场等多家商场KidsHQ集合店的经销商,原告同意按照被告之管理制度于上述授权区域自营销售。原告在经销合约有效期内依照被告要求有权使用与KidsHQ集合店相关之营业象征,合约终止或解除后一周内,原告应自担费用拆除所有KidsHQ集合店相关之营业象征,原告不得将相关图形、商标及其他营业象征令第三方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实质是以其所拥有的KidsHQ集合店及其服装和鞋类品牌作为经营资源授权原告使用,且原告必须在被告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上述经营资源,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知产庭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立案审查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本院对该类案件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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